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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9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97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對人
宏洲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泳霖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宏洲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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