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解怡蕙
- 當事人徐介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06號聲 請 人 徐介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橙石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故增訂該條規定,俾符實際。是公司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係以保障公司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而設,其選任自應以公司之最佳利益為考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董事長黃智銘、董事楊珮欣之任期,已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任期屆滿,惟其等違法未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經臺北市政府限期於105 年10月20日前完成改選後,相對人屆期仍未改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已於105 年10月20日當然解任。聲請人原為相對人持股50 %之單一最大股東,於104 年11月2 日辭任相對人公司董事長一職後,相對人除迄未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外,財務狀況亦急遽惡化,且相對人前以聲請人為連帶保證人,為黃智銘向第三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分期購買之賓士汽車,需按月繳付25,498元,自105 年7 月起已連續長達4 月無力支付相關費用,賓融公司已來函表示將拍賣相對人之財產。由是可見相對人公司目前董事會已全然不存,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且公司財務狀況惡化,業務完全停擺,已損害股東權益甚大,實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爰依公司第208 條之1 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另案由本院於105 年11月9 日以105 年度抗字第342 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此有該裁定附卷足參。法院既已選任臨時管理人且未經解任,復無改選之法定理由,自無再行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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