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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1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12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承元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選任聲請人具體建議之李岳霖、陳怡勝及陳欽賢律師為清算人,是否願意墊付報酬?如仍不願墊,請具狀表示。又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縱補正第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仍有可能駁回本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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