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12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承元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選任聲請人具體建議之李岳霖、陳怡勝及陳欽賢律師為清算人,是否願意墊付報酬?如仍不願墊,請具狀表示。又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縱補正第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仍有可能駁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