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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3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對人
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

利害關係人 黃明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利害關係人黃明珠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表示是否願任相對人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逾期未回覆,逕為選任。如不願任,應檢附其他適任人之名冊、聯絡方式及願任同意書(如原任職相對人嘉可嘉鼎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或財務經辦人員),如未檢附上開資料,仍逕為選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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