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78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芳
- 相對人
- 三方創意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李岳霖律師(住臺北市○○區○○○路○○○號十一樓)為相對人三方創意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三方創意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三方創意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三方公司)截至民國105年3月24日欠繳營業稅本稅、滯納金、滯怠報金、滯納利息計新臺幣4,037,441元,因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於104年3月9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惟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方子杰已於102年1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亦全體拋棄繼承,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三方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該公司之章程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方子杰為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然其業於102年1月30日死亡,已無從任清算人,且得繼承方子杰股東身份之法定繼承人復全體拋棄繼承,以致該公司陷於無股東之狀態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三方公司章程、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102年3月7日北院木家事102年度繼字第276號函等件為證,信為可取。是為處理相對人三方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則本院審酌聲請人提供且函覆本院表示願任清算人之李岳霖律師,應具有清算人之專業智識,事務所與三方公司登記址均在臺北市中山區,便於處理三方公司之清算事務等情,認選派李岳霖律師擔任相對人三方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