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陳琪媛

  • 當事人
    王志祥即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9號聲 請 人 王志祥即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志祥為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 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王志祥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王志祥為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保管簿冊清單附卷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4年度司司字第3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明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