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9號
- 聲請人
- 王志祥即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志祥為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王志祥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王志祥為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保管簿冊清單附卷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4年度司司字第3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