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9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對人
三方創意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三方創意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依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至第81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此為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 第2項前段、第97條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除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或超過部分,以及非訟程序費用外,聲請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罰鍰等計新臺幣(下同)385萬3,070元(本稅、滯納金、滯怠報金及截至民國104年2月22日之滯納利息)及待送達之繳款書17萬5,827元,因相對人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104年3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04313280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 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 惟相對人章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選有清算人,故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應以相對人之負責人即唯一股東方子杰為清算人。然因方子杰已於102年1月30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無法送達。是為欠稅清理必要,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 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又因聲請人為職司稅務稽徵之公務機關,基於法定預算及權責範圍,無法踐行清算人之職務或墊付其報酬,故倘確無適任人選可資選派,請予駁回聲請等語。

三、經查,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臺北市政府於104年3月9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4313280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 依法應行清算程序,相對人公司章程並未對選任清算人為特別規定,且相對人唯一股東及董事即公司負責人方子杰已於102年1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體均已向本院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資料、公司章程、變更登記表、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 本院102年3月7日北院木家事102年度繼字第276號函、方子杰繼承系統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相對人迄今尚積欠聲請人稅款計385萬3,070元及待送達之繳款書17萬5,827元, 有聲請人提出之已送達欠稅案件明細表及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附卷可參。準此,相對人既已無股東或其繼承人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稅捐債權之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固無不合。惟本院審酌相對人公司清算事務之進行仍需委任律師為之, 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之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且參考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七章酬金之規定,並審酌本件清算事務之難易,本件如選任律師為清算人之酬金所須預納應以5萬元為適當, 然依聲請人所提資料不足認相對人名下尚有何資產,故清算人報酬於本件選任清算人顯有預納之必要,而聲請人既已表明其並無墊付清算人報酬之預算,有聲請人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可認聲請人已表明無法先行預納該等費用,揆諸首揭規定,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而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