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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442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郭淑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442號

原告
鍾念哲
被告
鍾艾希莎(NUR AZIZA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及送達回證之印尼文譯本,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44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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