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張文毓、湯千慧、許勻睿
- 法定代理人萬炳宏
- 上訴人劉福宇
- 被上訴人知識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131號上 訴 人 劉福宇 被 上訴人 知識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855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所明定。又小額事件之上訴人違反上開規定,如第一審法院未裁定駁回其上訴,第二審法院即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僅表明: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北小字第855 號判決提起上訴事,茲僅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具狀補陳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撤銷;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4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未表明上訴理由,而上訴人迄亦未提出理由書,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與程式不合,難認為合法,且無庸命補正,自應裁定駁回。 三、上訴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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