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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31號

返還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張文毓湯千慧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131號

上訴人
劉福宇
被上訴人
知識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855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所明定。又小額事件之上訴人違反上開規定,如第一審法院未裁定駁回其上訴,第二審法院即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僅表明: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北小字第855 號判決提起上訴事,茲僅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具狀補陳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撤銷;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4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未表明上訴理由,而上訴人迄亦未提出理由書,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與程式不合,難認為合法,且無庸命補正,自應裁定駁回。

三、上訴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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