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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黃明發汪曉君陳君鳳
  • 法定代理人
    石豐銘、陳溪圳

  • 上訴人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豐銘 訴訟代理人 林美宏 陳梓 被 上訴人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溪圳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9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第2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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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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