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豐銘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梓
- 被上訴人
-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溪圳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9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第2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9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第2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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