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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逾期罰款金額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劉素如

  • 當事人
    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號上 訴 人 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拉朋(MACHEANG, SURAPOL) 上 訴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郭志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字第12號請求給付工程逾期罰款金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7萬4,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3萬0,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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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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