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8號
- 原告
-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9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