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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瑞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公主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判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小公主食品有限公司部分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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