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瑞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公主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判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小公主食品有限公司部分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