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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4號

原告
俊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楨
訴訟代理人
林建修
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被告
琦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龍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複代理人
魏世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7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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