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1號

原告
隆盈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瑩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被告
東宏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忠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