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9號
- 原告
- 藝丞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業蒸
- 訴訟代理人
- 陳潔瑩
- 訴訟代理人
- 陳旻沂律師
- 被告
-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軒亮
- 訴訟代理人
- 張正忠
- 訴訟代理人
- 李晉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常家浩
李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張正忠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正忠,住同上」;及被告複代理人常家浩、李光誠送達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竹市○○路0段000號5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