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藝丞設計有限公司、盧業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9號原 告 藝丞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業蒸 訴訟代理人 陳潔瑩 陳旻沂律師 被 告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 訴訟代理人 張正忠 李晉安律師 複 代理人 常家浩 李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張正忠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正忠,住同上」;及被告複代理人常家浩、李光誠送達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竹市○○路0段000號 5樓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