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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75號

返還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75號

上訴人
山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瑋庭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77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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