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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李桂英

  • 當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7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才敏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境新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 建字第17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87,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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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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