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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2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4號

上訴人
龍穴酒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演
被上訴人
得比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榮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7年12月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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