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23號
- 原告
- 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琦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蘭律師
- 被告
- 園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典煜
- 訴訟代理人
- 龍毓梅律師
- 被告
- 徐致勳
- 訴訟代理人
- 王雅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