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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告
文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亘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複代理人
郭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2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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