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68號
- 上訴人
- 京美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冠銘
- 被上訴人
- 華貿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建字第36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零玖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