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光建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君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聰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北市立動物園
- 法定代理人
- 劉世芬
- 共同送達代收人蘇聖閔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建字第37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15萬6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萬9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