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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原告
東光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君
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北市立動物園
法定代理人
劉世芬
共同送達代收人蘇聖閔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建字第37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15萬6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萬9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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