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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90號

原告
和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信義
訴訟代理人
林溪州
被告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正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複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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