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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91號

給付遲延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91號

原告
匚匚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睿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告
健康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健康力國際生醫事業
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訴訟代理人
郭詠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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