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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號

上訴人
建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松鐵
被告
鎧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彩專
訴訟代理人
張永福律師

      周奇杉律師

      陳清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建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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