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03號
- 原告
- 張秋月即千業實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鄭崇文律師
- 被告
- 加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恕雯
- 訴訟代理人
- 江倍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