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致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宜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萬9,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建字第40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萬9,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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