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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13號

上訴人
莊瑞達(即博一可口食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觀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4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7,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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