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建仲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維
楊俊輝
簡炎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5,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