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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5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劉娟呈

上訴人
即被告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祥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8 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780,183 元及自105 年8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622,065 元(計算式:2,402,248-780,183=1,622,06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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