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7號
- 原告
-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長寬
- 訴訟代理人
- 梁穗昌律師
- 被告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破產管理
- 法定代理人
- 人 任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文謹律師
- 參加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 參加人
- 龍門施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李昱葳律師
林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四月二日下時三分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