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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楊承翰

  • 當事人
    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源源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原堉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榮禎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被 告 源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據以裁定停止訴訟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104仲聲和字第074號仲裁事件,經本院屢次函詢仲裁進度均未見進展,最近1次函詢仲裁協會略覆以:「…相對人迄今仍未 選定仲裁人,仲裁庭尚未組成」,有該協會112年3月13日(112)仲業字第1120241號函文附卷可稽。是為免訴訟久懸損及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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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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