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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5號

上訴人
施怡如(即鴻誠室內設計工作室)
被上訴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國良

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另案羈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建字第8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4,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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