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5號
- 上訴人
- 施怡如(即鴻誠室內設計工作室)
- 被上訴人
-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國良
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另案羈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建字第8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4,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