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0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02號
- 抗 告 人
- 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 定 代理人
- 賴柏宏
- 相 對 人
- 豐澤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 定 代理人
- 周錦強
- 相 對 人
- 游玉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4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柏宏為抗告人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查抗告人立豐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許惠嵐,嗣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變更登記為賴柏宏,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附卷可稽,自應由賴柏宏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