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33號
- 抗告人
-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偉忠
- 相對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抗告人冠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林偉忠承受,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 條、第178 條所明定,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 亦準用前揭規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冠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冠均公司)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提起抗告後,其法定代理人於同年月15日變更登記為林偉忠乙節,有抗告人冠均公司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按。是原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業已消滅,依法其程序自應當然停止。惟本件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非訟程序,參照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林偉忠承受續行程序。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