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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智字第1 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智字第1 號
原   告
金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再慶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吳啟孝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哲瑋律師
嚴逸隆律師
被   告
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祥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黃曼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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