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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9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9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瑾葳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民國10
    3 年3 月起至105 年3 月從事按摩技師工作,平均每月收入
    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並已提出收入切結書附卷為憑,
    惟據後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聲請人自103
    年10月起分別投保於台北市社區服務人員職業工會、社團法
    人中華人才培訓發展協會及太上皇企業有限公司等三單位,
    是請說明投保原因,並請說明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是否有其
    他任何兼職收入,並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料說明之。
二、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自103 年3 月起領有
    子女政府補助每月19,800元、家扶中心補助5,800 元、都發
    局房屋補助7,000 元及吳泳漢社福補助3,000 元,請提出上
    開補助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完整存摺清晰內頁。並請
    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除領取前開補助
    外,尚有無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
    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
    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聲請前2 年內每
    月必要支出含膳食費4,000 元、房租19,000元、交通費2,00
    0 元、水電瓦斯3,000 元、電話費2,500 元及雜支2,000 元
    ,是請提出上開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到院為佐。
五、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扶養人3 人,每
    月支出扶養費15,000元,請提出扶養費支出單據、並說明有
    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如何共同分攤扶養費用。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
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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