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謝文榮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前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曾向最大債權銀行安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請求債務前置協商,請
說明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是否已獲安泰銀行回覆及是否進行
協商,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到院為佐。
二、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於102 年
及103 年任職於鴻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全年度薪資收入分
別為新臺幣(下同)13,711元及22,408元,惟於105 年5 月
18日之聲請狀中復陳明多年來僅從事工地粗工,每月薪資約
22,000元至24,000元,是請出具本件聲請前2 年內之工地收
入薪資條或切結書到院為佐。並請說明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
,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並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料說明之
。
三、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有無領取任何
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
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聲請前2 年內必
要支出為含房屋租金4,500 元、膳食費6,000 元、行動電話
費1,300 元、車資1,000 元、水電瓦斯1,000 元等項,是請
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到院為佐。
六、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扶養人1 人、每
月支出扶養費3,000 元,請提出扶養費支出單據、並說明有
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如何共同分攤扶養費用。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
八、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