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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1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1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華澤宇
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自103年5月起迄今,除任職於唯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唯華公司)領有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非固
    定工作之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聲請
    人擔任民生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生公司)之董事,是
    否領有薪資或報酬?聲請人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
    請提出聲請人於唯華公司、民生公司任職起至今之薪資條或
    薪資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並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103
    年5月23日)至今所有收入來源之薪資單或薪資袋封面、雇
    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所有收入
    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
    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5月23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
    等)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
    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
    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如無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八、聲請人每月支出租金1萬1500元、電信費612元、水電費1167
    元、勞健保費2036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或轉
    帳交易明細、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有其他必要支出
    如醫藥費等,請詳實盧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繳費
    收據。
九、民生林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34145716)自100年5月至
    今之稅籍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
    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一○、聲請人是否有受其子女扶養?如是,每月受扶養之金額為
      何?扶養費為現金給付或匯款、轉帳?如為匯款或轉帳請
      提出扶養費匯款或轉帳交易明細。
一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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