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1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瓊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說明戶籍地臺北市○○○街000號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
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
請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
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二、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
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
扶養費等支出)。
三、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
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四、說明債務人配偶名下尚有4筆不動產,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
必要?
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
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
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
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六、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
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其配偶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103年3月起至105
年3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
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
)、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
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
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3年3月起至105年3
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3年3月起至105年3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聲請人之配偶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若無,則其現住地為
何地?
十二、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
擔任宏壽財信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
70443437)之董事、世居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
位統編70572298)之監察人、瀚龍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單位統編16782846)之監察人、新通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事業單位統編22658970)之董事、瓊茂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20805906)之監察人、眾騰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70472848)之監察人、新工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33821648)之監察人,請
提出上開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請說明之:
(一)上開公司解散、廢止之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
(二)聲請更生之前五年,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
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三)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