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2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李崇彰
- 代理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臺北市○○區○○路0號5樓之1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若為
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
12,000元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
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
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
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
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
屋租金數額為何。
二、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
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
支出)。
三、聲請人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103年3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工作地點在何處?每月薪資若干,應
提出薪資單?若沒有工作,生活必要支出部分如何支應,由
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
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
交付證明)。
六、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
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七、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
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103年3月起至105年3月止)
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
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
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
、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
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3年3月起至105年3
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3月起至105年3月止)之財
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
擔任已勒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80525794)之董事,請
說明之:
(一)上開公司營業情形為何?若已廢止,廢止之時間為何時?
清算之情形為何?
(一)聲請清算之前五年,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
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二)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