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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5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5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書賢
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全體債權人清冊。
二、債務人清冊。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債務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
    富邦銀行)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如曾與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成立協商,請說明是否毀
    諾?並提出協商成立及還款證明文件(如協議書及協商還款
    明細等)。
六、吉祥添財彩券行(統一編號00000000)、幸運彩彩券行(統
    一編號00000000)之稅籍資料及102年至104年之營業稅申報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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