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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6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6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余鴻仁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世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105年5月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如薪資單等)。
二、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
    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
    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父親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參考前開說明所應載明事項,並應特別載明是否
    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
    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陳
    明其父親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及提出相關證明。另聲請人應
    陳明其父親有何受其扶養之必要,並應提出其父親每月扶養
    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及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父親之扶
    養費用,及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應提出聲請人父親 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四、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證明(含膳食費用、交通
    費、醫療費用、勞健保費用、機車保養費及電話費等)之證
    明文件到院。
五、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六、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
    捷鑫企業社(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說明之
  ㈠聲請人應說明捷鑫企業社營業情形為何?
    並應提出捷鑫企業社自100年9月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綜合所得
    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㈡聲請人對於該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
    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八、以聲請人陳報支每月平均所得,不足以支應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及扶養費用,是聲請人應陳報以其現每月所得,如何支應
    每月必要開銷及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另聲
    請人應陳報其於每月收入不敷支出時,如何提出更生方案。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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