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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7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7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申卓石
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
    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30857728)之董事,
    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更生之前五年(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105年6月14
    日往前回朔5 年內),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
    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㈡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二、以上均請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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