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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7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7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祥名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黃正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
    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3 年間有發福餐飲有限公司公館分公司
    之薪資收入新臺幣(下同)10,053元、金色三麥食品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287,073 元,每月收入約28,000元等
    語,請詳為說明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自102 年12月起至10
    4 年12月止)之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
    等)、數額及目前就業狀況、工作內容、每月實際所得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
    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
    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電話費828 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
    、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㈢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電瓦斯費1,850 元,又記載水費為371 元、電費為1,407
    元、瓦斯費為1,012 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詳為說明「個人」
    所負擔費用之數額為何,勿與他人合併計算。
  ㈣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租約」9,000 元,請說明此是否即為承租住所地(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巷00號3 樓)之房屋租金支出?如是
    ,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
    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併說明是否與他人同住
    於前開房屋?該他人有無分擔租金?如否,則請聲請人說明
    前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前開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
    關係為何?同住者有何人?並提出前開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另請聲請人說明自102 年12月起迄今是否均居於前開房屋
    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房屋
    租賃契約、每月繳付租金之𠥔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說
    明每月房屋租金數額。
  ㈤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每月需支出母親張錦珠扶
    養費2,000 元,扶養義務人有4 人等語,請說明其他共同扶
    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
    用?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
    明。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
    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張錦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共同扶養義務人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
    保費等,亦請一併陳報支出數額,並提出所列必要支出之證
    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發票等)。
三、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日
    常消費」,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四、請聲請人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
    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
    商差距。
五、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 訴訟案件現正繫
    屬法院之中,請聲請人說明該等強制執行案件或訴訟案件之
    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
    或公文等)。
六、請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2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於
    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
    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
    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七、請說明聲請人除已陳報現有之債權人外,尚有無其他銀行債
    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說明
    目前積欠債務之情形為何?並將之列入債權人清冊,併請提
    出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相關
    還款證明。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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