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柯姿佐
- 法定代理人鄭秀珍
- 當事人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東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20號聲 請 人 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珍 相 對 人 東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且尚有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汪郁棨 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相對人承諾購買聲請人股票之證明(除已檢具之存證信函以外之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㈦相對人對其他債權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㈧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㈨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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