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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2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2號

聲請人
郭麗淑即利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利奇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卷附相對人資產負債表及債權人清冊可知,相對人之債權人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而不符破產聲請以債務人有多數債權人之要件,是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破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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