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2號
- 聲請人
- 郭麗淑即利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利奇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卷附相對人資產負債表及債權人清冊可知,相對人之債權人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而不符破產聲請以債務人有多數債權人之要件,是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破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